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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73條第一款

合同法73條第一款

合同法73條第一款
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第一款內容,請簡單說明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解釋】本條是對訂立合同方式的規定。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爲“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爲“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覆協商才得以達成。  在統一的合同法制訂以前,我國的民事立法包括三部合同法以及有關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都沒有有關要約與承諾制度的規定。沒有要約與承諾制度,在不少情況下對於合同成立與否難以判斷,有可能使本來已經成立的合同認定爲不成立。在合同法中規定要約與承諾制度,就可以使合同的成立有一個較爲具體的標準,就會使在經濟交往和社會生活中需要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有所遵循,也使司法機關有所遵循。更好地分清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正確而恰當地確定合同的成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鼓勵交易,減少與解決糾紛,促進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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