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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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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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民事糾紛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基本步驟如下:
⑴起訴:當事人書面或者口頭起訴。(第109、110條)
⑵審查立案: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審查後決定立案(第108、111、112條)
⑶庭前準備:主要包括①送達書狀,②告知權利義務以及合議庭成員,③審覈材料、收集證據,④通知必要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⑤通知開庭並公告,⑥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⑦宣佈法庭紀律、告知權利義務、宣佈審判人員和書記員、詢問迴避這七項內容。(第113-119條、第122-123條)
⑷開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徵求最後意見、調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調查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二部分,當事人可以提交新證據。(第124-128條)
⑸裁判:包括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方式。當庭宣判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應立即發給判決書。(第124條)
以上流程可以圖示如下:
起訴→審查→立案→庭前準備→開庭審理→裁判。
這就是起訴民事糾紛的程序,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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