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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後的單位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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