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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是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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