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產假延長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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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延長
勞動法規定: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晚育者增加30天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產假的前提是23週歲後生育的第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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