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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故意毀壞財物犯罪解釋是怎樣的

最高院故意毀壞財物犯罪解釋是怎樣的

最高院故意毀壞財物犯罪解釋是怎樣的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司法解釋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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