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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規定的 工傷鑑定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

怎麼規定的 工傷鑑定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

工傷鑑定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怎麼規定的
工傷鑑定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怎麼規定的
工傷鑑定期間,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採用無過錯性辭退或者裁員的方式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採取過錯性辭退或者協商一致的方式來依法解約是可行的。另外勞動者可以主動依法來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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