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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離婚債務訴訟

鄭州離婚債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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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債務怎麼分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另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而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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