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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行政拘留手續

停止行政拘留手續

停止行政拘留手續
行政拘留的手續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錯拘錯捕,可依法要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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