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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

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

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的續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爲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於“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雙方默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應包括原合同所約定的期限。 這是對勞動合同的續簽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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