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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案件管轄法院

人身傷害案件管轄法院

人身傷害案件管轄法院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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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件的管轄

1、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2、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3、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鑑定後,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4、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5、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故意傷害案件當中的受害者總不能因爲對方逃跑了,就不知道下一步應該怎麼辦了。追逃違法亂紀的犯罪嫌疑人這本來就是公安機關應盡義務,如果不選擇到公安報案,自己卻想方設法的去尋找對方的下落,這種沒什麼法律意識的行爲,到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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