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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1)爲邀約邀請,(2)爲邀約,(3)爲承諾。損壞的物品甲負責。 理由爲(1)爲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邀請,且沒有確定數量,並且沒有指出已經承諾即受約束;(2)在主體、數量及標的上已經確定,且有一經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思;(3)爲同意了要約內容,沒有在主體、數量及標的上作出更改,應爲承諾。甲負責責任,因爲其違反約定沒有收取標的物,毀損風險自其違反約定之日由其承擔。-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991r6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