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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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