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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異議聽證會

法院管轄權異議聽證會

法院管轄權異議聽證會
有關於管轄權異議聽證程序是什麼
對於“管轄權異議聽證程序”回答如下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學者將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爲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行政化模式強調法院在解決管轄權異議中的權威作用,帶有極強的行政程序的性質,漠視了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處理的結果影響甚微。 行政化處理模式根源於我國的司法傳統,一方面,由於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爲職權主義模式,強調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導地位,賦予了法院較大的職權;另一方面,在“重實體、輕程序”思想的影響下,法院爲儘快解決實體爭議,對程序問題的處理往往採取簡化模式,不重視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化處理模式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容易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因此,這種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模式應予以改進。 參考國外經驗,在當事人主義國家,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第12條第3款規定:“對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對所有當事人都應提供合理機會。”第4款規定:“(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聽證並作出決定。”這種審查管轄權異議的模式,學者稱之爲附帶訴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因當事人提起的管轄權異議被視爲一種與本訴相連的附帶訴訟,由法院運用訴訟程序去審理。 相較於我國的行政化模式,附帶訴訟模式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在雙方當事人參與的場合下,對管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其次,對程序問題運用訴訟程序解決,使程序正義的理念貫穿於整個訴訟當中。因此,建議我國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時也採取附帶訴訟模式,當然,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也要求簡化和迅速,否則會影響本訴的審理。針對不同案件,設定靈活的審理模式,簡單的管轄權異議案件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後作出裁定;對於複雜的、關係到實體問題定性的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開庭審理,透過訴訟程序解決。對於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因其屬於程序問題,不同於其他上訴案件,對其裁定的延遲,會帶來對整個案件審理延遲的後果,應規定較短的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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