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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結束後的勞動能力鑑定程序都是什麼

醫療期結束後的勞動能力鑑定程序都是什麼

醫療期結束後的勞動能力鑑定程序都是什麼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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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結束後的勞動能力鑑定程序都是什麼
1、勞動能力鑑指定是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及時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2、職工發生工傷,需要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向所在地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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