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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盡職調查保密協議

併購盡職調查保密協議

併購盡職調查保密協議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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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併購中的保密協議是怎樣的呢?

併購協議中的重要條款有四個:
  1、陳述與保證。
  在合同中,雙方都要就有關事項作出陳述與保證。其目的有二:
  一是公開披露相關資料和資訊;
  二、承擔責任。
  由於這些資料和資訊有些具有保密性質,實踐中,賣方往往要與買方就此達成專門的保密協議。需要披露的事項就賣方來說包括目標公司的組織機構、法律地位、資產負債狀況、合同關係、勞資關係以及保險、環保等重要內容;就買方來說,陳述與保證則相對簡單,主要包括買方的組織機構、權力無衝突及投資意向等。透過上述約定,保護雙方、主要是買方後期調查階段發現對方的陳述與保證和事實有出入時,可以透過調整交易價格、主張賠償或退出交易等方式避免風險。
  2、賣方在交割日期前的承諾。
  在合同簽訂後到交割前一段時間裏,賣方則應作出承諾,准予買方進入與調查、維持目標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在此期間不得修改章程、分紅、發行股票及與第三方進行併購談判等。賣方如不履行承諾買方同樣有權調整價格、主張賠償或者退出交易。
  3、交割的先決條件。
  在併購協議中有這樣一些條款,規定實際情況達到了預定的標準、或者一方實質上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就必須在約定的時間進行交割;否則,交易雙方纔有權退出交易,即我們常說的合同解除。
  可以這樣說,繁瑣的公司併購程序的惟一就是爲了交割,即使雙方或其中一方並沒有完美無缺地履行合同,但只要滿足特定的要求,交割就必須完成。這樣的規定對於交易雙方都有益處,避免了因一方微小的履行瑕疵而被對方作爲終止合同的把柄。
4、賠償責任。
  對於交易對手的履行瑕疵,並非無可奈何。合同還可以專設條款對受到對方輕微違約而造成的損失透過減扣或提高併購價格等途徑來進行彌補或賠償,對於目標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等在交割日與簽約日的客觀差異,也可以透過上述途徑來解決。這樣做的好處,不僅使得交割能夠順利進行,達到併購目的,而且使得雙方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仍能保持交易的公平,排除了因客觀情況改變以及一方爲達到使自己有利的價格隱瞞部分真實情況而嫁禍於另一方的交割風險。
以上就是併購中的保密協議的相關解答,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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