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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被判處拘役能否構成累犯

前罪被判處拘役能否構成累犯

前罪被判處拘役能否構成累犯
前罪被判處拘役能否構成累犯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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