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拘役是實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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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是不判實刑
不判實刑的意思就是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犯罪的人判緩刑,也就是通俗話說的違法人員不用直接去坐牢。
法律明文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例如:交通肇事者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在法院量刑時候,可以酌定情節,給予犯法的駕駛員判緩刑。當然,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節、或者屬於未成年人犯法的即使受害人不諒解,只要被告人真心悔罪,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也可以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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