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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十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且在簽訂合同時約定試用期。


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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