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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監獄減刑

北海監獄減刑

北海監獄減刑
北海監獄如何掙分減刑的?能告訴我嗎?
對於您的疑問北海監獄如何掙分減刑的的解答是這樣的: 根據《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八十二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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