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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r工傷保險條例r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r(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r(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r(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r(四)患職業病的;r(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r(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r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r(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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