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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宿州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宿州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2023年宿州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呢?
2017年宿州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如下: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所以在試用期不是可以隨意解除合同的,必須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能解除。 該條款是部分有效的,根據勞動法規定,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以情況下並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上情形之外,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對於違約金的問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商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費用即違約金,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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