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工資服務 >最低工資 >

試用期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可以嗎

試用期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可以嗎

【爲您推薦】雲縣律師   牧野區律師   同德縣律師   西市區律師   海林市律師   殷都區律師   柏鄉縣律師   

試用期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可以嗎

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其相應的工資報酬。而此時試用期內的工資,一般是達不到轉正之後工資標準的,法律中規定的爲正式工資的80%。但我國又有一個最低工資標準,那麼試用期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可以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試用期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可以嗎

勞動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從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報酬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而不論其身份、年齡、性別。

關於“正常勞動”就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即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只要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要求,就應視爲正常勞動。而勞動者在學徒期間、見習期間或者熟練期間所提供的勞動是否屬於正常勞動,應視其勞動合同的規定而定,而不能以一般勞動者的勞動的標準加以認定,只要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就視爲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按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二、試用期職工能被辭退嗎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爲避免有些企業濫用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將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分別做了規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纔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應具備上述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不允許的。實踐中,多數用人單位會選擇支付正式工資的80%給試用期員工,但要是這個工資也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話,則單位的行爲就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zi/zuidigongzi/7o11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