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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工勤人員處分依據有哪些

勞動合同制工勤人員處分依據有哪些

勞動合同制工勤人員對於基層事業單位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因爲人數較多,工作範圍較廣,對於許多單位來說招收勞動合同制工勤人員可以最大程度減少人力成本,但是也會存在隱患,因爲不屬於編制內,使得人員的工作行爲較爲散漫,那麼,勞動合同制工勤人員處分的依據有哪些。

勞動合同制工勤人員處分依據有哪些

勞動合同制工勤人員處分依據

開除行政機關工勤人員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首先要看工勤人員是派遣員工還是編制內公務員,如果是派遣員工的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只要書面解除派遣合同就可以了;如果是公務員,則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法進行操作,依據法定情況進行開除。相關法規如下: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公務員法》: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覈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爲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對於許多人來說如果自己能獲得一個勞動合同制的工勤崗位就是一件十分美滿的差事,但是對於這類工作我們在實際工作時還是應該有所注意,因爲事業單位代表着政府的形象,過分的行爲可能會影響政府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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