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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公章的法律認定是怎樣的

私用公章的法律認定是怎樣的

1、主體要件

私用公章的法律認定是怎樣的

私用公章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客體要件

私用公章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的聲譽,同時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

私用公章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所謂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專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記。作爲本罪犯罪對象的印章,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侵犯國家機關的印章不構成本罪。

3、主觀要件

私用公章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無權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但爲了某種目的而進行僞造。如行爲人根本不知道所承製的印章是他人無權要求製作的,不構成本罪。行爲人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取得某種利益,有的是爲了營利,有的是爲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而做準備;等等。

4、客觀要件

私用公章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爲。所謂“印章”,是指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上述單位行使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的符號和標記。

一般說來,公文要在加蓋印章後始能生效。因此《刑法》280條僅對僞造上述單位印章的行爲明確規定爲犯罪。如果行爲人實施了僞造上單位公文、證件的行爲的,則不構成本罪。所謂“僞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的行爲。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印章的行爲就可構成本罪。具體罪名可根據所僞造單位的印章來定,如僞造公司印章罪、僞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等等。

公章是屬於公司的,只有在公司的批准之下才可以進行使用公章,否則是屬於違法的行爲,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犯罪。最嚴重的刑事處罰是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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