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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公司法人如何辭職?

責任公司法人如何辭職?

1、在當地或全國有影響力的報紙(具體應根據該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選擇)或網站上發表公開聲明,要求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並表示此後公司的相關經營管理活動,自己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如公司其他股東及管理人員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簽署相關法律檔案的,應當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責任公司法人如何辭職?

2、可以以快遞形式發函給公司或其他主要股東,提出辭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並要求限期變更法定代表人,並保留公司簽收的證據、收回個人印章等;

3、發函到工商、銀行、稅務等相關部門說明其本人已要求辭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並備案法定代表人簽名,提醒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防止冒籤。

因爲公司年檢、每月稅務申報、提取銀行款項等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對此類事項可拒絕簽字;若發現有人冒充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

4、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如公司其他股東對該事項不作任何形式的表決,法定代表人也無法履行任何職務的,在符合上述法定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解散公司,持股10%以上的法定代表人亦可以此對其他股東管理造成妨礙。

注:公司法第183條規定是對公司僵局出現時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規定。

如果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困難,任何股東在此時都可以申請公司解散,將使公司的經營處於不穩定中,不利於公司的發展和許多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爲了避免出現此種情況,本條規定,可以提出解散公司請求的應當是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上述股東提出解散公司,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收到請求,應當受理,並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做出是否解散公司的裁決。

5、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之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法定代表人持有的股權或接到書面通知未做答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對外轉讓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權。

由此若使公司無法正常經營管理,則其他股東將不可避免要與法定代表人協商。

最後,需要提醒當事人注意的是,非正常渠道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或將對公司正常經營管理造成影響,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應注意方式方法和保護自身權益。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並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的相關法定代表人想要辭去職務的話,那麼必須是透過一定的方式,也就是需要將這樣的一種意思表示傳達到公司內部,可以在全國有影響力的報紙上發表公開的聲明,也可以透過快遞的方式寄送相關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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