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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

哪些情況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

哪些情況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
召開債權人會議可以分爲第一次會議和以後的會議。
(1)第一次會議。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據該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最長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也就是說,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不得早於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零1天,不得遲於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個月零15天。
(2)以後的債權人會議。
根據規定,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爲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佔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標籤: 會議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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