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勞動仲裁 >

勞動仲裁開庭單位不參加如何處理

勞動仲裁開庭單位不參加如何處理

當事人不參加仲裁開庭審理的,應當根據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應的處理,即對申請人可以視爲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對申請人,視爲撤回仲裁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勞動仲裁開庭單位不參加如何處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hang/laodongzhongcai/6o91y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