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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勞動仲裁辦法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重慶市勞動仲裁辦法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一、 重慶市勞動仲裁辦法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重慶市勞動仲裁辦法的處理依據是什麼?

重慶市勞動仲裁辦法的處理依據是《重慶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辦法》,明確規定了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辦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重慶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辦法》有關規定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第七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

(二)受理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及時組織調解工作;

(三)引導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四)配合相關部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調解不成的勞動爭議,根據不同情況應當告知申請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勞動者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八條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設有分支機構的用人單位,可以同時在其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派出機構。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受用人單位所在區縣(自治縣)總工會(或者行業工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設立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工作補貼,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工作補貼給予適當安排。

勞動仲裁是勞動糾紛處理的重要方式,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矛盾糾紛的原因而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當事人勞動仲裁的相關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標籤: 勞動 重慶市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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