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早退可以辭退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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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遲到早退可以辭退員工嗎?
1、員工多次曠工,並經常早退遲到的,屬於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的行爲,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可以予以辭退,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員工大會討論或者通告員工的,員工應當遵守。曠工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如果經單位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予以辭退。這種情況下,屬於員工自身過錯造成的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曠工勞動法怎麼規定處理
對曠工的處理,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經過了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有工會和職工代表參與確定且經過公示。
曠工無正當理由,不請假而不出勤,屬於行爲。過去計劃經濟時期,國企的普遍做法是曠一扣二(一些省市勞動部門對此有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除名。現在,對曠工是否予以經濟處罰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因爲《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企業罰款權沒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三、懷孕期間上班遲到早退,可以辭退嗎
懷孕期間上班遲到早退,單位是不可以辭退的,若員工違反單位制度的情況下,應該按照單位制度處理但是不能辭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爲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對於遲到早退的情況下,是屬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工作紀律的行爲,應當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紀律給予處理,在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工作紀律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規定來處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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