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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工資條手寫無勞動關係證明怎麼辦?

只有工資條手寫無勞動關係證明怎麼辦?

只有工資條手寫無勞動關係證明怎麼辦?

隨着勞動法的公佈實施,許多勞動者都有了較強的法律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但還有些管理不規範、沒有社會責任感的用人單位,騙取一些缺乏法律知識的勞動者信任,採取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等違規手段,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或勞資糾紛,吃虧的往往是普通勞動者,那麼,如果只有工資條是手寫無勞動關係證明怎麼辦呢?

一、事實勞動關係包括哪些概念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透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2、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爲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爲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係。

司法實踐中一般參考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12號)中的規定,即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標準,勞動關係建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有哪些證據可以認定勞動關係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的規定,還有一些證據是可以證明並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的勞動關係的。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綜上所述,在只有工資條是手寫無勞動關係證明的情況下,如果發生了事故和糾紛,怎麼確認勞動關係呢,首先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具備事實勞動關係的三個標準,即:雙方的主體資格不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制度下被管理,其工作包含在業務組成內容中,並可以透過勞動換取報酬。其次,工資條、工作證、考勤等都可以作爲輔助證據,勞動者要注意在日常主動做好收集工作。

標籤: 手寫 勞動 工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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