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第三十三條 法律 關注:1.41W次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第三十三條專業分析: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質檢部門送達行政許可文書、證件,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因申請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許可文書、證件不能按期送達的,由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標籤: 檢疫 監督 行政類 行政許可 檢驗 第三十三條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zvre6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