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勞動關係 >

辭退60歲以上員工補償嗎

辭退60歲以上員工補償嗎

一、辭退60歲以上員工補償嗎

辭退60歲以上員工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之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的情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如:用人單位在搬遷到深圳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6、用人單位經營者欠薪逃匿,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援,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從用工之日起算。

(二)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的情形:

除上述幾種情形外,在其他情況下,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工作年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即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對於六十歲以上的員工已經過了退休年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也就終止了,所以在《勞動法》當中的經濟補償規定就不適用這種情況,所以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只用透過雙方合同約定就可以了。

標籤: 辭退 員工 補償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hang/laodongguanxi/dve9x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