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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寫郵件可以作爲證據嗎

辭職寫郵件可以作爲證據嗎

可以作爲證據。
我國法律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辭職寫郵件可以作爲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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