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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什麼

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什麼

解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如下:
1、單位沒有過錯的,賠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單位存在過錯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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