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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提前續簽合同有哪些法律條例?

勞動合同提前續簽合同有哪些法律條例?

勞動合同提前續簽合同有哪些法律條例?

在我們進入一家企業上班後,我們首先就是要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簽訂我們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有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不能隨便的開除我們,也不能單方面的與我們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在與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裏,都會註明勞動期限,當我們的勞動期限到了就需要續簽,那麼勞動合同提前續簽合同有哪些法律條例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爲由纔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透過以上小編爲大家的總結,大家對勞動合同提前續簽合同的法律條例都有了相應的瞭解了,一般如果我們的勞動合同快要到期了,用人單位應該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前與我們續簽合同的,如果在合同到期前與我們續簽而我們依然在原工作崗位上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話,那麼用人單位是需要對我們進行相應的金額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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