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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簽勞動合同有什麼風險

單位沒簽勞動合同有什麼風險

單位沒簽勞動合同有什麼風險

有的單位爲了逃避對勞動者的義務,而選擇不籤勞動合同。這樣的行爲顯然是對勞動者不利的,但也不能因爲單位沒簽勞動合同,就隨意的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同時對單位來講沒簽勞動合同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那到底單位沒簽勞動合同有什麼風險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解答。

首先,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職工有權要求雙倍工資差額。《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勞動者無論在職還是在離職後的一定時期內,都可據此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這是法律賦予職工的權利,並非“報復”單位。

其次,單位不籤合同超過一年,視爲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此來看,用人單位在“視爲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而且自“視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第三,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隨時辭職,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簽有勞動合同,職工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時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而且必須是書面的,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要賠償;但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即使單位找不到人接替其崗位,職工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有單位想借不簽訂勞動合同,而逃逸對勞動者的義務,那麼這樣的想法顯然是可笑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單位要是不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其將會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編輯,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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