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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工傷責任應該誰承擔?

派遣工工傷責任應該誰承擔?

一、派遣工工傷責任應該誰承擔?

派遣工工傷責任應該誰承擔?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覈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爲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爲共同被告。

違反安全生產保障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認爲,此類案件涉及到工傷損害賠償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的一個難題,即勞務派遣爭議中的工傷責任主體的認定問題。根據一個勞動者只能同時建立一個勞動關係的原則,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只能找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派遣單位解決。但是在勞動部門制定的勞務派遣合同範本中對工傷進行了特殊的約定,約定工傷事故責任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

而一般派遣單位作爲勞動者的派遣企業,註冊資本一般僅爲10萬元,實際上只從用工企業巴拉斯公司收取每人每月60元的管理費用,其本身缺乏足夠的註冊資本和履約能力。由勞動者勞動所產生的經濟收益全部歸實際用工公司享有,而勞動者在實際用工單位內發生工傷事故後的賠償責任卻要派遣公司來承擔,若如此,讓派遣公司作爲工傷責任事故的主體、承擔所有的工傷賠償費用也顯失公平。同時,作爲用工企業,應當對勞動者負有安全生產保障義務,主要包括:提供安全生產設施的義務、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義務以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義務等。勞動者在實際用工公司發生了工傷事故,公司沒有盡到這些義務,因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如果法院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作出由派遣公司承擔工傷賠償的判決,不僅派遣公司不服要提出上訴,而且勞動者也很有可能因爲訴訟時間的延長而不能得到及時的全部工傷賠償,不利於維護其合法權益。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近年來我國人力資源市場根據社會需求而開辦的新的勞務中介服務項目,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實行勞務派遣,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分離。勞務派遣機構已經不同於一般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二、發生工傷爭議怎麼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又稱勞動爭議處理體系,是指由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和方式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關係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它表明勞動爭議發生後應當透過哪些途徑、由哪些機構、按哪些方式處理。

一般來說,根據《勞動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爲“一調一裁兩審”制,四種處理方式連成一個依順序進行的整體,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這四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中協調和調解不是仲裁和訴訟的必經程序,而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個工傷爭議可以透過協商、調解和仲裁中的任何一種方式、兩種方式或者三種方式予以解決,但如果透過訴訟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則必須經過仲裁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或依法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對於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次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於20日內書面通知勞動關係雙方。如果當事人在工傷認定上產生爭議,由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確認,屬於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不服複議決定的於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再提起行政訴訟。

派遣勞務的員工在被派遣是應該主動向雙方單位明確自身安全是否得到保障,確認之後再進行工傷。派遣人員的工作關係往往處在複雜的關係中,受到保護的設施不多,需要當事人及時爲自己爭取,以免在發生意外傷害時手足無措,知法懂法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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