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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合同中止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有關工程合同中止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有關工程合同中止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有關工程合同中止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有關工程合同中止的違約責任有支付違約金以及繼續履行合同職責。

違約行爲的後果直接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爲發生前提,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屬性。以嚴格責任作爲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可以採用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爲、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1、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2、停止違約行爲,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爲;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爲;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爲。

3、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4、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爲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根據來源不同,違約金又可分爲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5、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對於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爲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此外,還可採取其他一些補救措施,包括:防止損失擴大、暫時中止合同、要求適當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擔保債權等。

根據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應當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程建設,發包人應當及時檢查驗收並支付工程價款。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都將構成違約行爲。針對不同性質的違約行爲,債權人有權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要求違約的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怎麼索要工程合同工期延誤的違約金

索要工程合同工期延誤的違約金首先要證明工期延誤,其中就需要分清楚三個情形,開工日期、竣工時間以及工期順延的情形。

第一,認定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一般而言,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爲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爲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爲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准的日期爲開工日期。

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爲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第二,認定竣工時間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說,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後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關於竣工時間的認定,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爲竣工日期。

2、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

4、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工程佔有之日爲竣工日期。

第三,工期順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順延時,是不需承擔違約責任的,工期順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

2、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

索要工程合同工期延誤的違約金要進行證明工期延誤,其中就需要分清楚三個情形,開工日期、竣工時間以及工期順延的情形。首先開工日期一般爲合同當中所規定的爲準,如果有開工會議紀要,可以進一步佐證該日期。同時一般驗收工程的時間爲竣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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