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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包和土地出租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土地轉包和土地出租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土地轉包和土地出租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我國的土地是歸屬於國家或者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公民可以透過合法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公民可以按照規定,將土地進行流轉、買賣,由於不少朋友不知道土地轉包和土地出租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所以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

一、土地轉包和土地出租的區別

1、土地轉包

中國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後,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發包給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發包人履行合同的行爲。

在承包方與第三者確定轉包關係後,承包方與發包方依據土地承包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轉包不是土地所有權的轉讓,只是轉讓土地的使用權。爲了鼓勵土地集中,實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轉包是政策允許的,法律上也受到保護。

2、土地出租

土地租賃,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與土地使用者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二、土地轉包與轉讓的區別

1、轉包是在不變更原承包人與村裏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給第三方。

2、土地承包權或轉讓,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讓與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與村裏經濟組織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實質就是賣了承包經營權。

3、轉包存在兩個承包合同關係,轉讓只存在一個承包合同關係。

4、轉包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情況下不需要發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備案,不備案也不會因此無效;轉讓必須透過發包方同意,纔有可以實現。因轉讓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義務轉移必須取得發包方同意。

農村土地不能轉讓,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者不能買賣土地產權,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租或讓渡土地使用權;也不能隨意改變所屬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徵佔自己所有耕地時,也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既然不能轉讓,那土地轉讓和土地承包的區別也就無從說起。

至於土地轉包法律是允許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爲特殊民事權利進行處分,但承包人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爲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對於轉包行爲,需要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並經發包方備案;對於轉讓行爲,需經雙方簽定書面合同,並經發包方同意。

土地流轉是公民獲取經濟來源的方式之一,公民也可以在保留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將房屋進行租賃,但是根據規定,集體經濟組織類型的房屋,是不能進行租賃的,也被逇將其轉讓給其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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