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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與地役權的不同點

相鄰權與地役權的不同點

相鄰權與地役權的不同點

        相鄰權與地役權是日常生活中人們容易混淆的一對概念。其實兩者產生的基礎都是由於不動產權益。但二者又有明顯的區別。弄清楚二者的關係,有利於解決日常中不必要的糾紛和衝突,也有利於更好地行駛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兩者性質不同:相鄰權從本質上看並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它只是兩個不動產之間的關係而已,所以我們稱之爲相鄰關係更爲準確;而地役權本質上是基於當事人自由約定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

2、兩者對登記的要求不同:地役權一般需要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而相鄰關係的成立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無需特別登記就能成立。兩者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鄰權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規定,而地役權的取得則主要是依據法律行爲,一般是基於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取得,而且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才能合法生效。除此之外地役權還可因遺囑、繼承或時效等原因取得。

 

 

3、兩者對權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比相鄰權要大。相鄰權作爲法定權利,所反映的是不動產毗鄰關係中最基本的生活、生產、安全要求。地役權作爲約定權利,反映對自己土地提供約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對他人土地利用權能上比相鄰權有較大擴展。

4、兩者在存在條件方面也不相同:相鄰權的存在條件是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必須相互毗鄰,相鄰權反映的相鄰關係既適用於土地相鄰,也適用於房屋等建築物相鄰,但一般認爲在相鄰的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纔會發生相鄰關係;而地役權只發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所反映的相鄰關係只適用於土地相鄰關係,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鄰的限制。相鄰權必須以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爲前提,地役權並不一定以需役地與供役地相互毗鄰爲限度,有時即使兩地並不相連,但只要有事實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設定地役權。

5、是否有償及存續期間不同:相鄰權的行使一般是無償要求相鄰方履行義務,地役權的設定雖然可以是無償的但實踐中很少,其伴隨的往往都是有償的。另外,地役權的存續期間,也可任由當事人約定,並可設定永久地役權;而相鄰權的存續期間是法定的。

6、權利義務主體是否特定不同:相鄰權的權利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是基於土地毗鄰關係,權利義務主體特定。而地役權是種對世權,其義務主體是對不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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