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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解除通知纔有效

如何發解除通知纔有效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何發解除通知纔有效

關於解除合同通知送達的效力問題,雖然《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解約通知並不強調書面通知,但是如果進入訴訟階段解除合同一方欲證明已將解除合同通知送達對方,這個書面通知的送達的證據就顯得至關重要了,成了解除方勝訴的關鍵證據。

爲避免因相關通知無送達地址而無法送達,導致合同難以解除的困境,最好在簽訂合同時就在合同里約定好送達地址,類似於法院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一樣以解決送達難的問題。相關通知如果冒然送達給合同之外的其他人,就面臨着送達效力的認定不確定的風險,否則最後因送達問題而輸了官司就很不值得了。建議作爲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不妨在合同里加上一條關於送達地址確認的條款,以解決日後送達之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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