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過後的房子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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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權過後的房子怎麼辦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衆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期瞭如果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爲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二、產權的規定
產權的功能是指,產權作爲一種社會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規範和保護人們的經濟關係,形成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秩序,調節社會經濟執行的作用。
(一) 產權的激勵功能
產權歸根結底是一種物質利益關係。任何產權主體對其產權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的經濟行爲,沒有收益的產權是不可思議的。
(二) 產權的約束功能
產權對產權主體在行使產權的經濟活動中所施加的強制。
(三)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指的是產權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調節或影響資源配置狀況的作用。
(四) 產權的協調功能
財產關係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會得以正常執行的基礎。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關係更加複雜和多樣,這就要求社會對各種產權主體進行定位,以建立和規範財產主體行爲的產權制度,從而協調人們的社會關係,保證社會秩序規範、有序的執行。
產權對公民起到保護和證明的作用。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房屋產權進行支配或是買賣,我國的經濟市場在交易房屋時,也需要房屋的產權證明。買賣結束後,應到地辦理登記過戶,確保購買當事人的合法產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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