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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辯護要點(四)

幫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辯護要點(四)

幫信罪的辯護要點

幫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辯護要點(四)


辯點三——未能查清行爲人的幫助行爲是否被利用於犯罪

案例:鄧某某涉嫌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不起訴案,渝九檢刑不訴〔2021〕Z113號

案情:2020年6月至9月底,被不起訴人鄧某某夥同溫某(另案處理)在其位於九龍坡區**路**號**棟**單元**室等處,透過網絡多次低價收購微信、MM、靈魂SOUL等網絡聊天軟件賬號,後高價出售給他人。2020年9月底,被不起訴人鄧某某夥同溫某、馮某某(均另案處理)二人,在重慶市高新區中渝春華秋實二期4棟3-2租賃房屋設立工作室。三人明知出售聊天軟件賬號會被他人用於詐騙等網絡犯罪活動,仍透過在網絡發佈收購微信、MM、靈魂SOUL等網絡聊天軟件賬號資訊,大量出售微信、MM、靈魂SOUL等聊天軟件賬號400餘個。

2020年9月,被不起訴人鄧某某和溫某爲了逃避公安機關打擊,在網上聯繫到韓某某,在九龍坡區華巖寺附近,以800元每月的價格,從韓某某手中收買韓某某開戶的一張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卡及該銀行綁定的手機卡和該手機卡註冊的支付寶帳戶。後被不起訴人鄧某某等人將該收買的銀行卡、支付寶用於結算其買賣微信、MM、靈魂SOUL等網絡聊天軟件賬號的資金。

不起訴理由:本案中未查證到被不起訴人鄧某某出售的帳戶被用於資訊網絡犯罪活動。故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

類似案例:駱某某涉嫌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不起訴案,甘檢公訴刑不訴〔2020〕105號

 

辯護思路:

行爲人雖有涉嫌幫信罪的相關幫助行爲,但若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行爲人的相關幫助行爲與“關聯”犯罪的關聯性,則控方證據鏈無疑是斷裂的,理應作出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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