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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9-07-23

實施時間:2019-07-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檔案

爲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犯罪行爲,維護社會安定,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給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統稱“在逃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9 年10 月31 日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二、由於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投案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爲投案。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爲自動投案。

三、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爲自動投案。

四、在逃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懲處。任何人不得爲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爲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經查證屬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資訊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將對檢舉揭發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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