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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逃跑後又投案算自首嗎

取保候審逃跑後又投案算自首嗎

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後又投案,屬於歸案後的行爲,不能認定爲投案自首。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一般自首對“犯罪後自動投案”的投案具有時間限制。此處的自動投案,應在犯罪後歸案前,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爲自首。所以,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後又投案,屬於歸案後的行爲,不能認定爲“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的時間是在犯罪以後,犯罪被發覺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後,犯罪已被發現的期間。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未被發覺;
2、犯罪事實已被發現,犯罪人尚未查清;
3、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而被有關組織查詢、教育之後;
4、在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覺,而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以前;
5、犯罪之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
6、經查證屬實,確實犯罪分子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取保候審逃跑後又投案算自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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