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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製作管理規定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製作管理規定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製作管理規定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製作管理規定

爲了規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製作,正確實施林業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林業局(已撤銷)

文       號:國家林業局令第14號

頒佈時間:2005-05-27

實施時間:2005-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了規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製作,正確實施林業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製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格式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補充制定相應文書格式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法律、法規對文書格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管理。

採用計算機印製方式製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條 製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內容完整、準確,填寫字跡清楚、文字規範、文面清潔。

第六條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用藍色、黑色的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用計算機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寫。

填寫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因書寫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槓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並在改動處加蓋修正專用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

第七條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首頁不夠記錄的,可以附頁。附頁應當加蓋印章並經當事人簽字。

第八條 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在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後,由當事人在筆錄上書寫“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字確認。當事人認爲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予以補充或者修改,並在改動處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中有關同類欄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質”欄目,填寫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爲進行定性確認的案件類別,如盜伐林木案件、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案件等。

(二)“簡要案情”欄目,應當根據案件來源材料或者經過調查取證、審查認定的情況,用準確、簡練的語言文字,將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案件事實經過、後果等情況概括清楚。

第十條 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適用於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可以當場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案件。

“違法事實”欄目,應當填寫違法行爲發生的時間和違法行爲實施或者行爲後果發生的地點,簡明、扼要敘述違法事實的經過。

填寫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列明具體條款,可以不寫條款的具體內容。

填寫處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

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可以事先加蓋處罰機關的印章。

第十一條 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是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涉嫌違法行爲是否立案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案件來源”欄目,按照本機關發現、單位或者羣衆舉報、受害人控告、有關單位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和違法行爲人主動交代等據實填寫。

“受案人意見”欄目,填寫受案人根據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見,並簽名、署明提出意見的日期。

“行政機關負責人批示”欄目,填寫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受案人意見進行審查後,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內容,並簽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條 林業行政處罰登記儲存通知單,是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認爲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對證據實施登記儲存的文書。

“被登記儲存人”欄目,填寫內容應當完整、詳細,以便查找。

登記儲存原因是發現被登記儲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屬涉案的重要證據,有登記儲存必要;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物品”欄目的名稱、數量、計量單位、登記儲存地點應當具體明確。

登記儲存單位的印章,必須使用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印章。

第十三條 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是爲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調查瞭解有關情況時所作記錄的文書。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係、後果等。記錄應當準確真實,不得使用推測性詞語,涉及案件主要事實和重要線索的內容應當完整記錄。

第十四條 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所作文字記載的文書。

“勘驗、檢查地點”欄目,應當寫清具體的地點和方位。

“勘驗、檢查事項及結果”欄目,應當按照勘驗、檢查的順序,全面客觀地記錄;對現場位置、周圍環境、現場狀況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情況作詳盡的記錄。

第十五條 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結束時,對案件提出如何處理的具體意見的文書。

“執法人”欄目,填寫本案主辦人員的姓名,不能少於2人。

“查處時間”欄目,填寫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處罰意見之日止。

“違法行爲人”欄目,按調查掌握的實際情況詳細填寫。

“執法人意見”欄目,應當寫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和擬定的處理意見,由本案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加蓋本案主辦機構的印章。

“法制工作機構意見”欄目,應當寫明具體審覈意見,由審覈人簽名或者加蓋法制工作機構的印章。

第十六條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爲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違法行爲人的文書。

“違法事實和證據”欄目中的“證據”,填寫調查獲取的證據種類。

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寫明條、款、項、目。

決定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主次分明並寫明處罰種類、數額。

罰款履行方式,應當填寫指定的收款銀行名稱和帳號,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行政複議機關的名稱應當填寫全稱;向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是3個月,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承辦人”欄目,應當填寫負責查處本案的2名以上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

第十七條 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是將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或者將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送達當事人,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法律文書。

因受送達人拒收、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代收人拒絕代收、拒絕簽名、蓋章而留置送達的,以及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應當在“備註”欄內註明。

第十八條 林業行政處罰罰沒實物收據,是根據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被處罰人的被罰沒實物的文書。

罰沒內容應當將實物名稱、規格、數量等記錄清楚。

第十九條 暫扣木材通知單,是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的木材檢查站對無證運輸的木材予以暫扣的文書。

暫扣木材的原因是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適用法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二十條 林業行政處罰委託書,是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職責內,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文書。

委託的內容,應當分別填寫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

第二十一條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是對適用聽證程序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文書。

告知書應當寫明違法行爲,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數額,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聯繫人等。

第二十二條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筆錄,是在當事人收到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後,要求聽證,記錄當事人的聽證請求、申請聽證的事實和理由的文書。

第二十三條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是負責進行聽證的林業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的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筆錄進行審查後,認爲不符合聽證條件而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

第二十四條 聽證通知書,是由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提出,林業主管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決定舉行聽證的書面通知文書。

第二十五條 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進行記錄的文書。

“委託代理人”欄目,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等。

“聽證內容記錄”欄目,應當寫明當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觀點和證據,鑑定和勘驗結論,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等。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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