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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於幹部健康體檢的暫行規定

衛生部關於幹部健康體檢的暫行規定

衛生部關於幹部健康體檢的暫行規定

衛生部關於幹部健康體檢的暫行規定

過去對北京地區的幹部健康體檢未作過明確的檔案規定,各醫院對體檢的時間、項目及收費辦法等掌握得很不一致,以致造成許多矛盾。根據北京地區當前的醫療條件,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對幹部健康體檢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86]衛健局字第17號

頒佈時間:1986-08-14

實施時間:1986-08-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體撿對象:

1.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和北京市各單位現職及離退休的副部長級幹部及享受副部長級醫療照顧的幹部專家。

2.現職與離休的司局級幹部。

3.按規定享受幹部醫療照顧的科技專家。

二、體檢間隔時間:

每年體撿一次。

三、體檢項目:

內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神經科、面板科、婦科。

心電圖、胸部透視。

化驗檢查:血、尿、大便常規、血糖、肝功能、尿素氮、膽固醇等生化項目。

四、幾點說明:

1.健康體檢一般不住院。

2.根據衛生部、財政部(83)衛計字第176號文《關於改善中年知識分子醫療條件和追加1983年衛生事業指標的通知》規定精神,體檢費由幹部所在單位開支。

3.體檢中,發現陽性體徵時,醫師應根據需要可增加體檢項目,如拍X線片、B型超聲檢查等。遂後轉幹部門診負責追查。增加體檢項目的費用應從公費醫療中開支。

4.醫院與幹部所在單位要加強聯繫。體檢結果除存入病歷外,應及時通知幹部所在單位,便於各單位領導和保健醫師對幹部、專家的健康狀況有所瞭解。

198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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