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徵地拆遷 >拆遷安置 >

林地權屬爭議常見的類型及解決方式

林地權屬爭議常見的類型及解決方式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除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外,其餘均屬於國家所有,並明確了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的範疇。

林地權屬爭議常見的類型及解決方式

即在相關法律中,用明確列舉的方式表述了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用排除的方式規定了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範圍。

並明確規定國家對這些財產提供保護。

既然這些資源屬於國家、集體所有,依據我國憲法的相關規定,公民、集體居民可以共有這些財產。

因此相關法律法規中也進一步明確了農民、經營者取得這些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方式,規定可以透過承包、拍賣、轉讓等方式有償取得這些財產的使用權,進而可以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合理開發這些自然資源,且這些權利受法律保護。

如若有償取得的財產被徵收、徵用,即可獲得相應的補償,而此時,較易發生權屬爭議。

常見的爭議類型爲:

(1)未透過法律程序即佔有、使用該林地、草原,因此並無證明實際使用人爲權利人的相關檔案。

在林地、草原被徵收、徵用時無法獲得有效的補償;

(2)從集體或國有財產的管理機構透過合同、拍賣等方式取得林地、草原的使用權,但未去法律規定的登記機關進行權利登記。

此時較易出現的情形爲:集體或國有財產的管理機構將已承包、拍賣的林地、草地等再承包、拍賣出去,並進行了登記。

這就使得先取得使用權的權利人,權利受到侵害,在涉及補償事宜時,多數只能旁觀了。

(3)對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則較易發生多個集體都主張對被徵收、徵用的自然資源都享有所有權,這就需要先透過確權程序進行權利的確認。

(4)還可能發生對權利雖然認同,但對林地、草原等的範圍存在爭議的情形,也是需要透過確權程序進行權利確認。

林地、草地等權利發生爭議時,一般都是透過政府先行處理,如《森林法》中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而《行政複議法》中也規定了林權確認應先經過行政複議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些程序都較繁瑣,建議相關權利人及時找專業律師,及時幫助其維護權利。

標籤: 權屬 林地 爭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zhengdi/chaiqiananzhi/0816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