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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該《規定》於2005年1月24日由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發佈。《規定》共17條,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1996年1月11日發佈、1998年1月18日修訂的《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96次常務會議修訂透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佈的《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爲了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維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秩序,保障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廣東省徐聞縣外羅港與海南省文昌市鋪前港連線以西,至廣東省雷州市烏石港與海南省臨高縣新盈港連線以東的瓊州海峽水域內,從事滾裝客船、普通客船輪渡運輸以及爲輪渡運輸提供碼頭設施服務和水路運輸輔助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滾裝客船,包含火車輪渡滾裝客船。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是指直接爲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海事、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峽辦)負責瓊州海峽輪渡運輸有關協調、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 協調處理瓊州海峽輪渡運輸中發生的矛盾糾紛;

(三)組織編制、及時調整瓊州海峽航班班期,並組織實施;

(四)提出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市場秩序管理的措施、編制疏運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委託或者交辦的涉及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的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利用資訊化手段實時發佈船舶登記、船舶安檢、船員培訓發證、船舶進出港報告、行政許可、經營資質、服務質量、行業誠信、船舶航班、氣象服務等資訊。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海事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訊通報制度。

第五條 滾裝客船輪渡運輸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運營模式運營。運營模式的變更,應當由海峽辦擬訂方案,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覈後,按照規定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普通客船輪渡運輸應當定船舶、定航線、定班期、定時間、定碼頭。

第六條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峽辦的管理。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應當向旅客公佈投訴、舉報渠道,對旅客的投訴、舉報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向旅客反饋處理情況。

第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運營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裝卸、錨泊;

(二)按照海峽辦編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準時發班和限時裝載;

(三)設定相應的港口作業設施,爲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裝卸、錨泊服務,爲旅客、車輛提供舒適、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場所;

(四)定期對港口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檢測,確保有關設備、設施安全有效;

(五)加強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旅客、車輛上下船舶、進出港口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六)履行旅客、車輛夾帶違禁物品查堵的主體責任,做好旅客行李和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防止違禁物品進港上船;

(七)建設覆蓋旅客進站、查驗票、車輛進港、違禁物品查堵及碼頭前沿等場所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並將視頻信號按照要求傳輸至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監管平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前款第六項所稱違禁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八條 船舶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海峽辦編制的船舶班期,組織符合瓊州海峽輪渡運輸要求的船舶投入營運,定期對船舶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檢測,爲旅客、車輛提供舒適、安全、高效的服務;

(二)服從港口調度指令,在指定的碼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港口裝卸作業,合理配載,禁止船舶超載,不得無故脫班或者提前、延時開航;

(三)提供乘船須知和開航前安全宣傳服務;

(四)爲船舶配備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委託提供代理服務,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代理業務,不得強行代理,不得爲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的經營人辦理代理業務;

(二)使用規範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客票、運輸單證;

(三)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報送統計資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旅客、車輛應當遵守輪渡運輸安全檢查制度。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進港上船。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進港上船的,港口經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應當拒絕。

任何人不得利用車輛的行李廂等隱蔽部位藏匿旅客進港上船。

任何人不得利用車輛夾帶違禁物品,或者將違禁物品謊報、匿報爲普通貨物進港上船。

第十一條 旅客、車輛實行一票過海,船票應當標明國家規定的基本內容。

旅客購票、驗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實名制。

第十二條 輪渡運輸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船舶經營人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確定。

船舶經營人應當提前30日在網站和港口售票點等顯著位置向社會公佈輪渡運輸價格。

第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佈經營性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港口經營性服務收費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錢物;

(二)拒載旅客、適裝車輛;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爲。

第十五條 遇有颱風、暴雨、巨浪、大霧等惡劣天氣危及輪渡運輸安全時,海事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採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旅客、車輛大量滯港時,海峽辦應當及時啓動應急預案進行緊急疏運。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應當服從海峽辦採取的緊急疏運措施。

緊急疏運結束後,海峽辦應當及時終止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瓊州海峽輪渡運輸服務質量考評。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海事、價格、海峽辦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並可以查閱、複製有關資料。監督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應當保密。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檢查。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第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運營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裝卸、錨泊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按照海峽辦編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準時發班或者限時裝載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導致違禁物品進港上船的。

第二十條 船舶經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海峽辦編制的船舶班期營運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服從港口調度指令的。

有前款行爲之一的,海峽辦可以給予重新排班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車輛的行李廂等隱蔽部位藏匿旅客進港上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或者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旅客、車輛未實行一票過海或者船票未標明國家規定基本內容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錢物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拒載旅客、適裝車輛的。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海事、價格、海峽辦等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其法律責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佈的《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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